主题分类: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发布机构:安监局
名 称:沙河市安监局信息公开指南
发文日期:2018-01-03
文 号:
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、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特此制定本指南。本机关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,《指南》将及时作出更新、说明。
需要获得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,请阅读《公开指南》。申请人可以到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《公开指南》查阅场所查阅。
一、信息分类
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分为三类: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。安监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。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安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。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涉及国家机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。
二、公开信息编排体系
(一)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、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,主要包含以下要素。
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
(二)编排体系描述
1.公开内容。简要描述公开信息内容。
2.公开形式。指公开信息的种类,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。
3.公开时限。公开时限是指信息公开的时限。分为常年公开、及时公开、限时公开。
4.公开范围。公开范围是指信息公开的界限。如面向全社会、面向申请人等。
5.公开程序。简要描述审核程序。
6.责任部门。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、提供具体信息的名称。
三、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
(一)主动公开信息
公开信息通过通知、会议、媒体、公开栏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形式公布于众。
1.主动公开范围(见公开目录)。
2.主动公开形式。主要采取公开栏形式。
3.主动公开时限。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,安监局将自信息产生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安监局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(二)依申请公开信息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要,可以向安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。安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1.受理机构。安监局综合办公室;办公地址:沙河市人民大街民安路9号;邮政编码:054100;办公时间:公务员规定的政府部门上班时间。联系电话:0319-8700691;传真号码:0319-8700691;电子邮箱:AJJWLB@163.com
2.公开范围。申请人需要不属于《条例》第七条、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、可以申请获取。
3.公开程序。
(1)申请的提出。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应填写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。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,可以在省政府网站上下载。
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的描述应尽量详细、明确。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帮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。
(2)申请方式。
①通过互联网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河北省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,通过网上发送到电子信箱即可。
②通过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填写表格后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
③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我局当场提出申请。采用书面申请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有本单位受理代为填写政府公开信息申请,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(姓名、工作单位、家庭住址、证件名称及号码、联系方式等等)予以登记。
本单位不接受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信息。
(3)申请的处理流程。
①审查。本单位接到申请后,将对申请人的申请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,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。
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,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。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,为提高处理效率,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。
②登记。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,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。
③答复。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。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当当场予以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,延长15个工作日,并告知申请人:
第一、 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第二、 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,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;
第三、 属于不予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;
第四、 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,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;
第五、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;
第六、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。
(4)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。本单位收取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成本费用,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。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,可以减免相关费用。
(5)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,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。
四、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机构
公开机构名称 | 办公地址 | 办公时间 | 联系电话 |
沙河市安监局 | 沙河市人民大街民安路9号 | 政府部门上班时间 | 8700691 |
传真号码 | 电子邮箱 | ||
8700691 | AJJWLB@163.com. |